星期四, 12月 03, 2009

大學同學衝動後的下場

2009-12-1
師散播妻裸照被解聘 法院判無效

〔記者林良哲、楊美紅、王涵平、陳鳳麗/綜合報導〕

為人師表公然散播妻子裸照,還有資格繼續執教鞭嗎?

台南縣的洪姓國中老師不滿妻子外遇,在網路上散佈其妻裸照。該校教師評審會認為洪行為不檢,有損師道,函報台南縣政府核准後解聘;洪姓老師不服遭到解聘,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訴願,省教師申訴評委會認為此為私德問題,與教學無關,不應解聘。兩行政單位打起行政訴訟,行政法院認定台灣省政府是上級單位,其決定對於台南縣政府有拘束效力,台南縣無權提起行政訴訟,因此駁回其訴訟,洪老師解聘案無效。
該案發生於民國九十四年,洪老師被解聘後,校方就無從主動取得聯繫,所以記者也無法取得洪老師的回應。國中一年級的王姓女同學聽聞有老師散播裸照則說:「是不是變態?」

教評會贊成解聘 教師會︰不應剝奪工作權

新化國中校長林明正表示,洪老師任教國中工藝科老師約十年,另還有教電腦課。散發裸照案發生後,該校教師評審會出席委員十五人採無記名投票表決,有十二名委員認為應函報台南縣政府核准後解聘,縣府也採納此一意見;去年校內教評會又重新表決,仍維持解聘原議。
林校長說,洪老師能不能再回校續任教師,還是要由教評會開會決定。
台南縣政府對於教師申訴評委會的駁回理由無法接受,認為教師身兼經師與人師的角色,道德標準更應符合學生、家長的期待,仍然維持解聘之決議,並朝行政救濟或聲請大法官解釋方向繼續努力。
台南縣教師會副理事長許又仁指出,據教師會了解,洪老師是將裸照寄到太太的信箱,沒想到該信箱是公司的信箱。教師會認為該案並不涉及教師法第十四條所規定的涉及校園性侵,沒有妨礙到教學工作,純粹是他和太太的家務事,罪不至於剝奪工作權,因此建議洪老師循法律途徑解決。
台南縣教師會認為,該案已經拖了四年,洪姓老師也失業四年,相較於其他有涉及性侵、性騷擾的個案,教師會認為縣府已是過度處理。

1 Comments:

At 12:25 上午, Blogger mengshan said...

http://www.libertytimes.com.tw/2009/new/dec/1/today-life7.htm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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